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州市某商行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15:55:1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6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yanzhi艳芝泰国海藻面膜”2罐,外包装上标示有生产商: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小马商业南街自编29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20,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LOT:D1203027 EXP20241202。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备案凭证、产品检验报告。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从一位供货商处获赠试用装“yanzhi艳芝泰国海藻面膜”2罐,将其放入货架,因是赠品,当事人并未向商家索要进货票据、产品备案凭证、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至案发止,当事人仍然摆在货架上销售,截至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止,当事人店内待售的上述化妆品均未销售。经查询化妆品监管系统,未能查询到该产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台账、进货单、备案凭证、产品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所以上诉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的数量和当事人陈述的销售单价计算,合计货值金额为70元,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化妆品,无违法所得。
二、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yanzhi艳芝泰国海藻面膜”2罐;
2.罚款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主要是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这两个违法行为。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通过查处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店,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消除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风险,从而保障消费者健康。而对未经备案化妆品的惩处,可以促使化妆品经营单位重视产品质量和合规性,从源头上把控化妆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的趋势和数量。
四、点评参考
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每一项活动都有其明确的规范要求,化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明确其应遵循的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和安全,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为维护化妆品市场尽一份力。同时本案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提醒我们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上需要提高对化妆品安全的认识,选择正确的、合格的产品,维护自身权益。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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